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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6/9 8:50:53    阅读:
各镇、街道,相关平台,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便函〔2025〕62号)相关通知精神,现就我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西湖区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02   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2-2024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4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3   申报时间
        参加今年申报的企业务必于6月20日前完成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名单信息表填报(见附件1),并于7月20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系统申报。各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PDF版(纸质材料顺序形成一个完整文件)同步发送至邮箱:xhgxk717@163.com,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04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二)地方审核。西湖区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实地核查。对2025年新申请认定企业,西湖区主管部门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05   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强诚信承诺管理,须同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加强诚信承诺管理,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5年当年获得,且对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查询高企主管部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上一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4年全省重下一条:【余杭区】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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