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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7/4 9:04:45    阅读:
信息索引号 002489452/2023-0019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信息分类 通知文件
点击率 293
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6-29 16:33      浏览次数:293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3〕3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1〕66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和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杭州市域内,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估认定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各地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技改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申报。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5分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2.在国家、省和市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3.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5.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公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名录内的,也不再推荐申报。

二、推荐名额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数量应不少于1家;其它区、县(市)可视情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1家。

(二)绿色低碳工厂: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数量应不少于建设任务,原则上不超过推荐限额。

2023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任务及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商同级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推荐函、汇总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局。

(三)市级部门复审。市经信局将区、县(市)推荐名单提交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四)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复审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2版)》进行评价打分,确定拟通过名单。拟通过名单递交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

(六)公示和公布。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创建名单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行文进行公布。

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低碳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具备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的技术力量,具有近5年内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的经历。

(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

1.绿色低碳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3.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4.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总计不得超过10项;

5.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低碳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选工作,并于9月13日前将公布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文件报市经信局备案,并填写报送历年来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汇总表。

2.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推荐函、汇总表、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也请于9月13日前同步报送,其中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需一式1份(封面加盖公章)寄送市经信局,申报材料电子版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的形式报送(文件夹以企业名称命名)。

联系人:郑逸武,85257092;莫晗筱,85257105;邮箱:15850799294@163.com。邮寄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615室(EMS)。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8日

上一条: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杭州市2023年下一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第三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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